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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制作合同(影片制作合同)
发布时间:2024-11-18
影视制作合同
1、影视制作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定制方(简称甲方): 承制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拍摄、制作 电视广告(专题)片,成片长度 ,并为甲方提供母带_ 盘(乙方代保管干燥), dvd/vcd光盘 碟。
2、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完成影视剧的立项工作,未经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影视剧拍摄完成后,由甲方负责准备相关材料并报送相应审查机构审查,需修改或删减的,应按审查机构的意见完成修改或删减,相关费用列入摄制成本。
3、在影视制作过程中,涉及的部门广泛,包括制片、编剧、导演、美术、摄影等,每个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可能以个人或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就署名问题进行约定。因此,《联合投资摄制合同》关于署名的条款,无法覆盖所有部门与人员,重点在于保护各方的署名权,并确保未来在署名权上的决定权。
影视合同核心条款提示——《联合投资摄制合同》(5)署名
因此,《联合投资摄制合同》关于署名的条款,无法覆盖所有部门与人员,重点在于保护各方的署名权,并确保未来在署名权上的决定权。合同中应明确如下内容:署名内容、格式、顺序与位置,例如出品单位、制片单位、发行单位等。决定署名方式、格式、顺序与位置的合同方。投资方变化时,署名内容随之变化。
因此,存在这种情形:某些单位事实上参与了影视作品的摄制投资,但是由于未取得相关资质,无法在影视作品上以摄制单位或出品单位的名义署名,但是根据摄制合同,应当享有影视作品相应的版权。这种影视作品上署名的作者与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版权人不一致的情形,在影视作品领域并不鲜见。
第七条、在保证为联合摄制电影片投入必需的时间,资金和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参与电影片以外的独立于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类型和性质的电影和电视业界的商业营运,但不得参与与联合摄制电影片有竞争的电影片或电视节目的投资项目。
影视合作协议书
1、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影视剧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影视剧的拍摄,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电视节目 合作协议 书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为发展《农村栏目》以及有关服务,本着“友好合作、共进双赢”之原则,经认真协商,就业务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合作内容:甲乙双方联合开设农村影视传播项目,合作项目为《百姓故事》。 双方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3、电话:为活跃影视市场,进一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甲方与乙方经充分协商,就联合摄制电影故事片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责任(一)、甲、乙双方利用自身优势,共同合作投资摄制电影《美丽的心灵》。本片总投资暂定为 万元。其中前期制作费用暂定为 万元,后期宣传发行费用 万元。
4、甲方:与乙方合作拍摄、制作“爱你坚定不移”音乐录像带,共享版权。协议细节如下:甲方拥有录像带永久使用权,可于媒体播放、参加视频比赛及作为样片推广,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进行盈利性销售。片尾需出现甲方拍摄、出品的名称及Logo,但不得在录像带画面中长时间展示。
5、影视制作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定制方(简称甲方): 承制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拍摄、制作 电视广告(专题)片,成片长度 ,并为甲方提供母带_ 盘(乙方代保管干燥), dvd/vcd光盘 碟。
6、区达成如下约定:第一条合作前提乙方承诺其具备完成本合同项下制作任务的资质、设备、团队、能力和经验,并已知晓本剧的基本剧情、确认其符合国家电影制作的基本导向和精神取向。
影视制作合同是否交印花税
影视制作合同需要交印花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在影视制作过程中,涉及合同签订等环节,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合同等凭证进行征税,影视制作中涉及的各类合同需按规定贴花缴税。其他可能的税种 除了上述主要税种外,影视制作还可能涉及其他税种,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具体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所在地区的税收政策。
印花税是针对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影视公司在签订相关合同时,通常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税率相对较低,但对影视公司而言也是一种需要考量的税务支出。除此之外,可能还有其他特定地区的特殊税种或者政策优惠。但总体来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是影视公司主要的税务负担。
影视相关合同中“委托”、“授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1、在影视相关合同中,委托、授权和代理三个术语具有显著的法律含义和职责划分:首先,委托指的是制片方将拍摄工作委托给专业制作公司的行为。委托关系中,制片方作为委托人,负责出资并提出要求,而制作公司作为受托人,利用专业技能进行拍摄,但不承担资金风险或质量责任。
2、委托和授权是前提,我不委托你,你就不能代理我。授权是必要条件,我有事委托你办理,我不授权你行么。好比说,我委托你去签一份合同,但是你没有签字的权利,这不和没委托一样嘛!所以委托了,就会附带的授权 有委托了,有授权了,你才能代理我去办事。
3、主要是定义与原则上的区别。定义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授权是组织运作的关键,它是以人为对象,将完成某项工作所必须的权力授给部属人员。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委托和授权的区别在于:委托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授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若委托,当事人之间一般要共同签署委托合同,但是授权只需要出具单方授权书即可;委托需要两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是授权只需要授权方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
5、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